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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食品经营者禁止销售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一)

发布日期:2018-11-19 00:00:00 来源: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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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食品经营者禁止销售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一)

 

201858日,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来《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函》及《检验报告》1份,报告显示:武江区某娣蔬菜档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8.04.12的普通白菜(小白菜)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要求我局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2018511日,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武江区新华南路向阳某某市场蔬菜某号位,由当事人张某娣签收,并告知其有申请复检的权利,申请复检的途径及期限。同时,对该档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有2018.04.12的普通白菜(小白菜)售卖,当事人现场未提供该批次的购进票据及供货方信息。执法人员对张某娣进行了询问调查,据其供述:抽检批次的普通白菜(小白菜)是当天从南郊五公里市场内一档(无固定档口)购进,拿菜时对方也不愿意开票据,该批次的普通白菜(小白菜)共购进7斤,购进价格为3/斤,全部销售出去了,销售价格为4/斤,购进前不知情该批小白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日,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张某娣(武江区某娣蔬菜档)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确认:张某娣(武江区某娣蔬菜档)于农贸市场内销售经检验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普通白菜(小白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经计算,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白菜货值金额为28元,违法所得为7元。

处理结果

张某娣(武江区某娣蔬菜档)于农贸市场内销售经检验不符合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普通白菜(小白菜)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是自己种植的蔬菜,购进后不会故意喷洒农药,购进前也并不知情该批普通白菜(小白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存在主观故意,购进时,有时是农民自己种的菜拉到批发市场里售卖,有时批发供货方也没有固定的档口,加上本地区长期的交易习惯,造成批发销售方不提供票据,其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且其销售的该批普通白菜(小白菜)我局未收到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2016668号)文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运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建议给予其以下处罚:1、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元;罚没款共计507元。

释法评述

要准确认定本案违法事实,首先要清楚国家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2016668号)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运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根据以上规定,生产经营者经营食用农品小白菜,其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要求。农药残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未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是自己种植的蔬菜,购进后不会故意喷洒农药,购进前也并不知情该批普通白菜(小白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存在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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